争议经济犯罪死刑

分类:杂文日记
2013-07-14 22:29 阅读(?)评论(0)

      吴英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而刀下留人之后,为之呼吁的各界人士总算得到了某种安慰。
      而同样因集资诈骗罪,曾成杰却在这周被执行了死刑。行刑前并未通知家属,也没让家属见最后一面。
      曾成杰一案曾经引起广泛关注,也有刀下留人的呼吁,但不管怎么说,吴英的起死回生,或许能够引起有关方面对集资诈骗这种经济案件,是否还要继续适用死刑的思考。


废弃死刑:人类文明的理性选择
  死刑发端于同态复仇这一原始情结,凝结着杀人偿命的朴素道理。这是人类文明进入政治社会后流传至今的一种有组织的制裁手段,对于生命本质而言,死刑都是残酷的、极端的。
  近现代社会,除了行刑方式及程序渐趋文明外,死刑的本质特点并未改变,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法律程序,剥夺某个成员的生命,并视之为一种再也平常不过的事情。不仅如此,死刑还发挥着释放某种情绪及冲动的功能。
  在人类政治渐趋文明的过程中,死刑也逐渐成为人们质疑和抵制的对象。对死刑的思考,已经由国家主权政治层面上升到了人类生命价值判断的高度。早在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质疑。此后的两百多年里,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限制、减少及至废除死刑的浪潮。
  欧洲理事会在1994年认为, 死刑在当代社会没有合法地位,应被视为不人道的与有辱人格的刑罚。在行动层面,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加入欧盟的条件。在更大范围内,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也在号召废除死刑,并呼吁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将死刑限制于“极其严重的犯罪”。
  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在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只有少数国家还在保留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对死刑的使用也是慎之又慎。
  如此看来,死刑在人类社会对生命权的护佑中生成,又在对生命权的尊重中渐趋终止。在这个轮回中,文明与人道主义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可以说,文明的演进就是一个刑罚轻化的过程,由酷刑到告别酷刑,由死刑到废弃死刑。


废除死刑:复杂而又漫长的博弈
  中国属于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而且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
  1979年中国的首部《刑法》用15个条文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此后,面对犯罪活动高发的严峻形势,立法机关又通过补充立法,增设了一系列新的死型罪名。截至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20多项补充规定共增设了50余种死刑,使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之多,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
  1997年《刑法》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死刑罪名比此前的补充规定有所减少,但与1979年的《刑法》相比,死刑罪名则从28个增加到了68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指导思想支配下,一举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死刑罪名由68个降至55个。
  尽管立法机关缩减了死刑罪名数量,但死刑罪名还是偏多。而且,在55个死刑罪名中,仅有三分之一的死刑适用于暴力犯罪行为,其余半数以上的涉死罪名则适用于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贪污贿赂罪等。
  死刑偏多的立法现状,足见国内在缩减死刑问题上的艰难与复杂。治安形势、经济体制、文化传统、民众心理等等,都可能成为反对取消或者缩减死刑的理由。单就经济犯罪而言,涉案者一般不会对个体生命带来具体危害,也不足以对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构成明显破坏,社会似乎没有理由不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但是,社会仍然不能就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达成共识。
  这里面或许有体制惯性运行的原因。吴英、季文华等人的集资诈骗罪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一罪名生成于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时代,一直被看作是对国家金融制度的重大破坏行为,被列为打击对象。集资诈骗的犯罪原因及形态是很复杂的,其间既有民间资本的流动问题,也有冒险逐利的投机心理问题,更有不成熟的金融体制及投资环境问题。
  如果我们能跳出国家金融机制的藩篱,就不能看不到这种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危害的有限性。于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以及多种金融主体形成之后,一些有识之士对集资诈骗犯罪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均提出过异议,认为一个简单的“杀”字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这种呼声的收效甚微。特别是当吴英、季文华等人的死刑判决下达后,人们发现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绝非易事。至少中国社会还没有形成让死刑远离经济犯罪的土壤,国家管理及社会控制仍然还在依赖死刑的威慑作用。
  在体制因素之外,非理性的死刑文化观念以及社会报复心理,恐怕也是经济犯罪去死刑化难以逾越的现实。记得上个世纪90年代,沈太福因非法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胡长清等因职务犯罪被罢官夺命,将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推向了极致。
  几年前,法律界的一些专业人士关于职务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议案一经提出,就招来了广泛批评,一时间骂声四起。及至吴英、季文华等人先后被判处死刑,又一次凸显了人们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命题的漠视。


废除死刑:当从经济犯罪首先放行
  社会毕竟在激荡中进步,文明终究在碰撞中前行。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就签署了《公约》。这一《公约》总体上在号召各国废除死刑,并建议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当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此给出的标准是,与剥夺他人生命相联系的暴力犯罪,排除了诸如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行为。
  2011年《刑法修正案》对13项非暴力犯罪废弃死刑,与《公约》的诉求是契合的。只不过这个步子还不够大,以致刑法现有的55个死罪中,有半数以上仍适用于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与《公约》的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尽管如此,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以及《刑法》缩减死刑的事实,足以向世界表明,中国接受国际社会基本价值选择的态度,包括对待死刑的态度。
  顺着《公约》的思路,不难看出,国际社会在废除死刑问题上,首先尊重的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行为。同时,国际社会也未对死刑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而是将非暴力犯罪,当成了去死刑化努力的首要目标。其间的逻辑是,死刑利器如果作为维护生命安全的基本手段而成为必要的话,那么,对于无关生命安全的经济犯罪,死刑就有些多余或者过分了。由此而成的策略便是逐步推进,争取先让非暴力犯罪免于死刑。
  这一路径,同样可以成为中国开启废除死刑大门的钥匙。
  当今中国,废除死刑问题的讨论,已经不再那么敏感激烈了,社会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包容。特别是2010年以来发生的一些案件,如药家鑫案件、聂树斌案件、吴英案件,从不同角度触发了国民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吴英案件也许可以成为一起有关经济犯罪死刑存废问题的标志性案件。在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中,对犯罪、死刑、生命、社会价值等问题的理性思考,已经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湮灭了仇恨与报复。或许对经济犯罪以及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犯罪,停止适用死刑,正在成为一种社会意识。
  对死刑问题的社会宽容,必定会引领立法及司法活动的方向。在这种社会互动中,中国对经济犯罪去死刑化的努力,也许将会更加坚定,更加彻底,如果能够由“集资诈骗”这类经济犯罪开始停止死刑,再推及“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最后再囊括暴力犯罪,中国社会也许可以顺着国际化趋势,全面实现废除死刑制度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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